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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11   点击数:

山大教字〔2015〕1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

学习经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管理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5年1月5日

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三跨四经历”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第二校园学习经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校际合作协议派出的山东大学学生及接收的合作高校学生。

第二章 派出交流学生的选派与管理

第三条选派标准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第二校园学习生活。

第四条选派程序

(一)本科生院根据校际合作协议制定派出计划。

(二)学院根据派出计划组织学生自愿报名。

(三)学院根据选派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本科生院。

(四)本科生院对学院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与合作高校协商确定最终选派名单,并在本科生院网站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本科生院将最终选派名单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财务部等部门备案。

第五条选课与学分认定

(一)在派出交流前,交流学生应根据山东大学培养方案,按照课程属性一致或相近的原则,在交流学校培养方案中选修名称、学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填写选课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确定课程学分认定或者置换方案,并将方案报本科生院备案。

(二)学生到交流学校确定最终选课结果后,应及时将选课结果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给山东大学所在学院,由学院完成课程置换并导入山东大学选课系统。

第六条交流成绩管理

(一)交流学校教务部门为学生出具成绩单、学习证明和交流学习考评意见。

(二)各学院依据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和前期导入的选课结果,完成交流成绩的录入。

(三)学生的交流成绩纳入山东大学成绩库统一管理。

第七条学生学习管理

(一)学生在交流期间保留山东大学学籍,在学籍异动中标注“国内交流”、交流学校名称及交流时间。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须根据规定向山东大学缴纳注册学费。学分学费根据认定和置换的学分计算。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须按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交流学校。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三)交流期间的学生证、校园卡、借书证等证件以及相关手续由交流学校负责或者协助办理。

(四)本科生院以交流学校为单位组建临时班级,由临时班委负责交流学生管理,并与山东大学本科生院及相关学院保持联系。

(五)学生在交流期间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返校后再按山东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六)交流结束后,应按照规定时间返校报到。

(七)学生党员交流期间可参加交流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可参加交流学校党校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有效证书者,山东大学予以承认。不能参加交流学校党课培训的学生,可通过山东大学基层党委在山东大学党校报名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八)学生在交流期间应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行为,学校将结合交流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综合素质考核

学生交流结束返校后,按照山东大学有关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在所在年级(班级)进行测评。

第三章 接收交流学生管理

第九条接收交流学生凭山东大学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山东大学相关学院报到,办理注册和入校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进行网上注册后,即可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选课。如有问题可咨询山东大学相应学院本科教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学生须向学籍所在高校缴纳学费,向山东大学缴纳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往返交通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接收交流学生为党员时,可带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参加所在班级党组织活动。入党积极分子可到山东大学党校听课,并在所在学院报名参加党课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山东大学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结束交流后,山东大学本科生院出具学生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经历”证书,相关学院负责出具交流学生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接收交流学生离校时,须在山东大学本科生院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接收交流学生应遵守山东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山东大学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培养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校园经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第二校园学习经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协调签署或续签校际合作协议;

(二)本科生院负责落实选派专业、选派计划及交流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等;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交流学生的学生事务管理,党校培训、党团活动等;

(四)学生就业与发展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安排接受交流学生的住宿;

(五)学校团委负责协调交流学生的文体、社团活动;

(六)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交流学生的校园卡办理;

(七)图书馆负责交流学生的借还书管理;

(八)校医院负责交流学生的医疗救助、医药费报销等工作。

第十七条派出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落实派出交流生的选拔、选课管理、学分认定和置换、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接收交流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实时掌握派出和接收交流学生的状况,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大学本科生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工作管理规定》(山大教字〔2011〕86号)自动废止。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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